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根据市保密委员会、市教委关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网安全、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全面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设立“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各学院、教学部、职能处室设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保密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条 学校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制度。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对全校的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教学部、职能处室负责本部门的资源管理。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和各部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员有权对相应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并有责任向学校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各类业务局域网(如校财务系统、文件收发系统等)必须实现与校园网的物理隔离。严禁将涉及党、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和属于国家重点或保密科研项目的信息上网或存放在入网计算机中。


第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联入校园网。所有网络用户使用校园网,要首先办理入网登记手续,与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签订《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网网络安全运行和保密责任书》,自觉遵守校园网管理等有关规定。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只对符合设置域名条件的学院、部、职能处室配置域名,并定期检查所开设用户的状况。


第五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入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及《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网入网及管理规定》,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控和检查,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等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淫秽色情信息。


第六条 学校上网的信息由宣传部负责发布,各学院、教学部、职能处室上网发布信息,应由各单位主管网络安全保密的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宣传部审查发布。凡属重大消息的发布应由宣传部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发布。任何部门、个人不准私自以天津商业大学的名称对外发布信息和公布本单位的各类信息。


第七条 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用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进入网络、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随意拷贝或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等。一经发现,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教唆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商誉、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不准利用网络私自投稿,对外投稿的论文、稿件要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审查的程序逐级审查后,才可发出。


第九条 网络管理员有权制止不法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