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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2026-09-03

天津商业大学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网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商业大学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主页为一级网站;各学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页以及部分由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题网站为二级网站。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园网站不得开设具有交互功能的栏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信息,不得利用学校域名或IP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天津商业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为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网站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校级专题网站的建设与内容管理维护,负责学校各类网站建设的审核、监管和指导工作。

(二)网信办: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规划,为校内各二级单位提供网站群平台服务。负责各类网站建设审核、运营监管和网站的舆情监控等,为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提供网站运行需要的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网站域名管理,各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以及校级网站群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网站建设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二级网站由二级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与运维。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站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每个网站应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负责网站的领导、管理员名单报网信办备案。

第八条 校二级网站开通实行审批备案制,新建二级网站的单位需进行登记备案、域名申请,网信办、宣传部进行审批。二级网站一般使用各单位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tjcu.edu.cn结尾。

第九条 严禁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开设未经备案且提供对外信息服务的网站,一经发现,将立即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双非”网站(非学校域名、非学校IP)严禁悬挂学校校名和标识,不得借用学校网站备案信息,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网站宣传,一经发现,查实后责令立即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网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建设校级网站群平台,所有单位不得自建网站系统,应纳入校级网站群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二级网站应体现本单位专业特色优势,开设的栏目原则上须包含:单位概况、党建思政、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生工作、校友风采等,其他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进行设定。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等职能部门的二级网站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进行设定。

第十三条 定期对“僵尸网站”进行排查处理,对功能相近、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运维的要予以关停注销。

第十四条 网站停止使用或暂停维护的,须办理网站关停手续,网信办收回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资源。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网站要严格落实“首页首屏首条”要求,做好重大主题网上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网络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初审人员应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复审人员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多名分管负责人担任,终审人员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切实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任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提供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十二)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网站,学校将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避免出现超过2周未更新情况。对于网站信息内容长期不维护更新、页面制作粗糙有损学校形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网站,网信办将限期整改,并暂停网站访问服务。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自己维护的网站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信息丢失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网站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发现遭受攻击或异常情况等安全问题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报网信办。

第二十一条 网信办对各类网站常态化进行检测检查,对发现有漏洞、暗链、弱口令等安全威胁的网站立即下线,修复整改且确认问题解决后再予以上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商业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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